2911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2911号
申请执行人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3001号大运中心体育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孙越南。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1817室。
法定代表人***。
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辛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