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

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3001号大运中心体育场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61407533。
法定代表人孙越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佳兆业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4年度的年终奖。
佳兆业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需要根据公司的效益及员工的全年考核发放,***已经离职,因此,不应向其支付年终奖。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年终奖,但佳兆业公司在2014年1月向***支付了2013年度的年终奖,说明佳兆业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的制度。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佳兆业公司不向***发放2014年的年终奖,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因佳兆业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结合***的离职时间及2013年度的年终奖,判决佳兆业公司向***支付年终奖747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佳兆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