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孙越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高级法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人力资源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佳兆业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一审时主张佳兆业公司违法辞退,二审时主张其是因佳兆业公司拖欠加班费,部门负责人处处刁难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而被迫辞职,对于是否属于被迫解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对于是否属于违法辞退,在已生效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21号案件中,已经查明,***于2014年9月15日因不能适应工作环境为由提出辞职,2014年9月16日被审批同意,自2014年9月18日后未上班,佳兆业公司通知***2014年11月3日前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认定此情况不属于违法解除。***对该判决并未提起上诉,视为认可。故在本案中,无论***主张的被迫离职还是违法辞退,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