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同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414号
原告:河南华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西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同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桂二巷64号、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华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同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232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地点为川陕立交桥下,合同履行地位于成华区,请求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认可被告关于合同履行地位于成华区的说法,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书面管辖异议申请,请求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原告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视为原被告对管辖达成约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同新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