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横琴华创博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华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3973号之一
原告:横琴华创博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6045(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HMJW2W。
法定代表人:林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芷伊,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南南,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高新区西环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34067944。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原告横琴华创博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8月18日,原告横琴华创博海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横琴华创博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42.2元,由原告横琴华创博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 志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 以 杰
法官助理 陈 彩 莹
法官助理 实习田菲
书 记 员 邝 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