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922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泷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大道4号信合苑1幢1501号-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YD7RK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奕钦,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中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江大道中科智谷产业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EXJW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物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泷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中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泷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36元,减半收取101268元,由原告福建省泷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林志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