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197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泷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大道4号信合苑1幢1501号-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YD7RK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泷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福建省泷吉建设有限公司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