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

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与厦门富饶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5民初2225号
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6830Q。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职员。
被告:厦门富饶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虹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848258。
法定代表人:黄再南。
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与被告厦门富饶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林晶
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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