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23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145号,组织机构代码15815683-0。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池崇镇,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楼001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79379870-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闽0123执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已人去楼空,法人下落不明,实处破产状态;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邦盛.蓝湾明珠小区1#(301、302、401、402、403、404);5#(407)、5#(103、104、203、204)、8#(102、103、104、105、106、107)、10#(806)、12#(101、102、103、104、105);1#一层商业商品房、二层商场;5#一层商业商品房、三层商场;9#一层商业商品房、三层商场;14-22#在建工程(桩基与已完成量及现场签证的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蓝湾明珠项目经以物抵债程序已经抵偿给四家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尚无法足额抵偿。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