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

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与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与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31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2821号
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贤锥,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剑,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池崇镇,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林彬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与被告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适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碧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丹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