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

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424民初1385号

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张毅,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耿峰,男,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职员。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珍,男。

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2元,减半收取计3,006元,由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 判 长  池新华

人民陪审员  张运春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