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知民初30号
原告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号楼1单元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程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洲,男,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示范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米永健,职务局长。
原告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向其出具付款承诺书为由,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由原告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靖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丽艳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