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海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朝海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星舞嘉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27439号
原告:北京朝海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通大街191号2层01-270D。
法定代表人:张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中阁,北京吉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舞嘉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六层609-610。
法定代表人:程秀英。
原告北京朝海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海丰公司)与被告北京星舞嘉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舞嘉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海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中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舞嘉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海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舞嘉艺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35 000元;2、判令星舞嘉艺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35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标准由法院依法判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星舞嘉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1日,我公司与星舞嘉艺公司签订《消防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海淀区万寿路寰岛博雅大酒店608-12室内消防施工改造事宜发包给乙方,合同价款为35 000元,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付乙方合同全款,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和甲方要求完成了寰岛博雅大酒店608-12室内消防施工改造施工,但星舞嘉艺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付款。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星舞嘉艺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拖延,已构成严重违约,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星舞嘉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贾某,后于2020年7月20日变更为程秀英。2020年5月11日,朝海丰公司就北京万寿路寰岛博雅大酒店608-12室内的消防施工给星舞嘉艺公司出具消防改造报价,项目包括:1、消防喷淋系统改造(普通喷淋增设安装) 2、消防报警系统改造(烟感增设安装) 3、单点调试、回路测试(系统联动调试) 4、喷淋系统调试 5、消防图纸设计,费用总计39 542.48元,优惠后价格35 000元。2020年5月21日,星舞嘉艺公司(甲方)与朝海丰公司(乙方)签订《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北京万寿路寰岛博雅大酒店608-12室内的消防施工改造,合同总额共计35 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付乙方合同全款。
工程于2020年5月21日开工,5月28日竣工。2020年5月28日,朝海丰公司工作人员向贾某发微信,表示工程已基本完工并要求其付款,贾某回复一两天内付款。此后朝海丰公司多次向贾某发信息要求其支付工程款,贾某以未开业、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未付款。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星舞嘉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朝海丰公司与星舞嘉艺公司签订的《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朝海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义务,星舞嘉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向朝海丰公司支付工程款,现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现朝海丰公司要求星舞嘉艺公司支付工程款35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星舞嘉艺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给朝海丰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对其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星舞嘉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朝海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 000元及利息(以35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朝海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星舞嘉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708元(北京朝海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星舞嘉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文慧
人 民 陪 审 员   石亚华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翠莉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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