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一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市一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366号
原告:聊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王国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亚,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一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胡永生。
原告聊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一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2020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聊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聊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祺忠
人民陪审员  刘永燕
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闫滨
书记员朱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