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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三1766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民三1766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766号
原告侯卫民,男,汉族,1971年7月3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侯卫民负担。
代理审判员卢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