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766号

原告侯卫民,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侯卫民负担。

代理审判员卢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