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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9595号之二
原告:温州天文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天长村徐根路3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970374780。
法定代表人:杨君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琼琼,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汤家桥路西北侧铂金家园12.13幢F-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68350648D。
法定代表人:李文贵。
原告温州天文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温州天文轮胎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天文轮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天文轮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7元,减半收取计3518.50元,由原告温州天文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虞小丹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