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433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坤,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温州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汤家桥路西北侧铂金家园12.13幢F-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68350648D。
法定代表人:李文贵,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5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7386062XR。
负责人:纪文华。
原告***与被告李坤、温州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艳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件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陈 珏
代书记员 应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