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2401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豪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杨俊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延边豪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2401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2,73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给付全部款项之日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1,004元、执行费1,006元]。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0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2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车籍手续(车牌号码为吉H×××29)和***车籍手续(车牌号码为吉H×××37)。2020年4月22日,延边豪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2401执24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延边豪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全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关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