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豪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

延边豪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1民初5200号
原告:延边豪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延河路北侧滨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俊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吉福,**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延边豪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延边豪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豪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延边豪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延边豪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雪
人民陪审员铁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