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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新碧街道姓尚村民委员会与浙江宏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2民初1713号之一 原告:缙云县新碧街道姓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姓尚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缙云县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正达***33幢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7294823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和**(大通联运综合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0918G。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上述***等八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第三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新碧街道姓尚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浙江宏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新碧街道姓尚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98元,减半收取32399元,由原告缙云县新碧街道姓尚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郑苏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 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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