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路16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0918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栖岸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136号40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NTK34M。
法定代表人:***。
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01调字第548号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杭州栖岸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81698.6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8217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仲裁委员会(2023)**01调字第548号调解书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