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意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7383号 原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意,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山医院),住所地武汉市中山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勘察公司)与被告**意、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被告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意、山河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01,150.20元,并以6,801,150.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1日为100,000元)。2.判令被告中山医院在欠付被告**意、山河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判令被告**意、山河公司、中山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7日,中山医院就其综合楼项目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山河公司中标,成为该项目承包人。2016年1月28日,山河公司与**意签订《湖北省中山医院综合楼项目管理协议》,将案涉项目交给**意施工建设。2016年7月22日,在**意的安排下,山河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湖北省中山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20年11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1月1日,案涉工程获得2021年-2022年度湖北省建设优质工程(***)。2021年12月22日,山河公司与原告签订《湖北省中山医院综合楼桩基(中勘)结算单》,结算金额为19,007,707.46元。2022年7月15日,**意起诉山河公司、中山医院,要求支付工程款。2022年12月2日,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04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意为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并判令山河公司、中山医院将工程款支付给**意,之后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书》。截至2023年6月1日,山河公司已向原告支付12,206,557.26元工程款,尚欠6,801,150.20元未支付。 被告**意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案涉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无对案件无管辖权,故申请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南勘察公司与山河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案涉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规定,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即武汉仲裁委员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0,05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商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