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1148号
原告:云南腾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册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腾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腾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腾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腾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云南腾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司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