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2200号
申请人:武汉世纪勇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长江路特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世纪勇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商品砼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世纪勇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商品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世纪勇顺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商品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