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成与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626民初1567号 原告:**成,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郧县,现住保康县。 被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92997H,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成与被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成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