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626民初156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郧县,现住保康县。
被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92997H,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