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宏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恒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118号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卫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恒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米路东15排9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豪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豪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元,由原告广东豪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