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诺强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滴滴消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3646号
原告:北京***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6层601内610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千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辉路14号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0号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殷天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滴滴消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5号索泰克大厦四楼A1区。
法定代表人:殷天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千帆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滴滴消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有 成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二十四
书 记 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