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3650号
原告:北京***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6层601内610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辉路14号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0号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殷天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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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清 华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冯 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