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诺强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某某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5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亿君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7号院1号楼20层3单元2305。
法定代表人:顾东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天华,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天华,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6层601内610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亿君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君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6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亿君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最关键的事实是***公司作为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下属的国营企业,作为具有最高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大型国有医药企业,放任大量的已采购的医疗器械在自营的库房内过期作废。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经营性渎职行为,也是引起本案诉讼的真实原因所在。
我方认为医疗器械过期的责任,只可能是***公司,不可能是其他人;(二)本案的另一个关键事实是,2016年11月20日我方作为甲方与乙方***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协议,签订协议的目的根本不是进行正常的交易,而是为***公司及其领导逃避法律责任,逃避法律制裁而炮制的一份协议;(三)我方提交新的证据证明是***公司作为布莱特公司生产产品的总代理商,委托我方进行销售,而根本不是我方委托***公司。该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亿君安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考虑本案证据情况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中亿君安公司委托***公司向布莱特公司采购医疗设备的事实,并无不当。***公司依约完成了采购事项,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亿君安公司理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到期日前依约付款并提货。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中亿君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中亿君安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中亿君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亿君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