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佰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

济南佰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民初***74号
原告:济南佰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赵忠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宗李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佰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佰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佰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佰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计1168元,由原告济南佰盾辐射防护器材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