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德东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理德东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通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6974号
原告:理德东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图,该中心主任。
原告理德东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理德东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理德东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理德东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原告理德东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