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远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9137号
原告:郑州远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99148692L。
法定代表人:常洪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十一道东海万豪广场二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6650XF。
负责人:***。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3号9层甲3-901,901-03至901-07、901-10至90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4009J。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骧,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远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郑州远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远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远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98.75元,减半收取计1099.38元,由原告郑州远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