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会同县营业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5民初567号 原告:**,男,1989年6月8日出生,侗族,住会同县。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会同县营业部,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5576××××。 负责人:***,该营业部经理。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7619708Q。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会同县营业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2023年5月2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