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6345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3号,甲3号9层甲3-901,901-03至901-07、901-10至901-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