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会同县营业部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1261号 原告:**,男,1989年6月8日出生,侗族,居民,住会同县。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会同县营业部,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5576229233。 负责人:***。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7619708Q。 负责人:**彤。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会同县营业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