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5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兼再审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甲3号9层甲3-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再审;判定邮政速递公司为涉案邮件投递不成功全部过错方;判定邮政速递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为:(一)提交新证据邮政靶场街***中院负责投递员之一双会勇的陈述证明靶场街***中院有收发室。且本案邮件投递员“焦红彬”即为EMS靶场街***中院主要负责投递员。只要地址、收件人信息正确,不存在送达障碍。(二)**、**填写地址、收件人信息无误,不影响邮件送达。提交新证据***法院法官让抄录的电话的纸条的照片可知**、**所写电话信息也与***中院法官让抄录电话一致。**、**履行了合同义务及法律义务,不存在有任何影响邮件送达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三)根据证据邮寄单可知,电话非履行邮寄合同要约,这也与邮政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二条要求一致。也即是说,**、**只需要保证邮寄地址收件人信息准确,被告就应将邮件送达。**、**已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存在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上的任何过错。(四)根据涉案邮件第二次回寄过程的截图可知,涉案邮件在第二次回寄过程中在***中心被识别送往“靶场街***中院”,但其仍不往下投递,必然有人为故意的原因。因此,本案邮件投递不成功,是邮政速递公司故意造成,其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涉案争议是基于邮件退延投递而产生的邮寄服务合同履行争议,邮政速递公司的投递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损毁,因此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且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经由生效判决及裁定予以解决确认。**、**称邮件投递不成功系邮政速递公司过错导致,缺乏事实依据。基于以上理由,原审法院驳回**、**本案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再审主张,并不能推翻原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