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1民初2658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30号永秀国际小区D栋2**1801室。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3号甲3号甲3-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定安县见龙路邮政支局,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局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彬彬,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定安县见龙路邮政支局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2022年12月20日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