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698号
原告:湖南金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天后街**。
法定代表人:高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旭,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明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醴泉路凯旋城******。
法定代表人:苏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金钟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明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金钟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钟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钟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68元,减半收取计11,184元,由原告湖南金钟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星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海清
书记员贺萍
责任校对人:张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