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三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68813167。
法定代表人杜永红,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申请执行人怀化三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湘1202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怀化三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1年5月7日,本院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31700元、利息1017元、案件受理费354元、执行费391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宏华
审 判 员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钟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