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三美电器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202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94295232。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火连坡镇。
被执行人:易**,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张小春,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余灵洪,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女,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
被执行人:*先华,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怀化三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9688131-6。
法定代表人:杜永红。
本院在执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1202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周武
审判员***
审判员张旭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