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执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新赛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正方中路888号中新赛克B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潍坊恒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北苑社区北宫东街3299号2号楼9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新赛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恒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2)鲁0791民初206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04月03日向被执行人潍坊恒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1、2023年04月03日、2023年04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潍坊恒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3年04月17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新赛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对潍坊恒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审查。
5、2023年04月1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91民初2066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