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6792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116号兴亿达商务楼709、710室。
法定代表人:杜红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孙铭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亚光
书 记 员 王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