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941号
原告:丁兰生,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吴天飞,男,1985年3月29日生,住泰兴市。
被告: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南通市城港路116号兴亿达商务楼709、710室。
法定代表人:杜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北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彬,该公司员工。
原告丁兰生与被告吴天飞、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丁兰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兰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异
法官助理 张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