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50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斌,靖江市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116号兴亿达商务楼709、710室。
法定代表人:杜红兵,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慧,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栋,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