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执456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7300284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汀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20JCON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汀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3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江苏汀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7367.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2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77367.56元及罚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1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1月1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持有股票,无证券信息,无固定公司工资收入,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
三、2022年11月17日,因被执行人江苏汀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四、经全省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汀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2022年12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其对本案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77367.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3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 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