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和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和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5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和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和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5065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