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3353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116号兴亿达商务楼709、7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龚 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