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1执恢1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鼎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元祥村镇南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923739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鼎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1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鼎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宁波鼎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及逾期利息损失3296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18年10月1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浙A×××××车辆,本院已经查封并采取全省布控措施。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经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鼎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恢10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孙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