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9505号之一
原告:南京质优安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8941984XE,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鹂岛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陈现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勇、曲泳丞,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R91101F,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E3栋226室。
法定代表人:任超。
原告南京质优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质优安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质优安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质优安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1574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44元,由原告南京质优安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鹤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管 悦
书 记 员 朱文康